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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学生上课丢手机 活动中心被判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5
标题: 学生上课丢手机 活动中心被判赔偿
  一位参加技能学习的高中学生遗失一部手机,于是把设有监视镜头、承诺教室锁门的青少年活动中心告上法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最近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学生在教室里上课的人身安全和财物的保护,是青少年活动中心基本的附随义务,判决青少年活动中心赔偿这位学生人民币600元。
  现年17岁的小蒋是上海市一所中学高二的女学生。2004年2月21日寒假期间,小蒋和同学一起去上海市静安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四楼上数码摄影技能课。期间,教育进程需要全体学生再去五楼电脑房上机操作。待操作完毕同学们回到原来的教室时,小蒋发现自己书包内的一部银灰色“三菱M320”手机不见了。同时,其他同学也发觉有东西遗失。小蒋等人遂拨打110报警电话。接警后的警察赶至现场侦查,制作了报案笔录。发现当时在四楼教室里有一监视探头未工作。事后,小蒋与青少年活动中心就赔偿事宜多次交涉未果。
  4月下旬,小蒋以原告身份将静安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告上法院。小蒋说当时要去电脑房时,带班的老师讲,所带的东西可以放在教室内,门会上锁的,钥匙由老师保管,教室内还装有监视摄像器。但回到原教室,发觉手机、SIM卡一张及手机充电器和耳机不翼而飞,实际损失约1800元,要求予以赔偿。
  静安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则称,小蒋来上课,按规定是不能带与学习用品无关的其他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况且,小蒋是否带手机,青少年活动中心根本无从知道。中心同时承认,教室里的监视探头当时是坏掉了,而当时教室门是否上锁就不清楚了。因此,活动中心一边强调小蒋带手机到青少年活动中心本身就是一个错误,也承认自己有一部分责任。
  法院认为,对学生在教室里上课的人身安全和财物的保护,是青少年活动中心基本的附随义务。小蒋等同学因教学需要暂离教室时,青少年活动中心应该对室内的财物妥善保管。由于青少年活动中心在履行此义务时客观上存在不足,导致小蒋的手机等物遗失。考虑到小蒋使用手机的年限及小蒋未能提供手机价值的相关证据,法院一审判决青少年活动中心赔偿小蒋人民币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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