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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受托保管钱被盗 应否担责上法庭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4
标题: 受托保管钱被盗 应否担责上法庭
  中国法院网讯(肖丽华) 本是替人保管钱,不料在途中钱却被盗,究竟保管人要不要赔偿,近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保管不善钱被盗的案件。最后判决原告承担责任的65%。
  六十多岁的彭老汉系永丰县瑶田镇人,一直从事贩卖活猪生意。2004年4月,原告彭某租用被告袁某的大货车又贩运一车猪到广州,得款86300元后,起程回家。原告携卖猪款上车后,从中抽出1000元作途中使用,其余给被告。被告袁某接过原告的钱,放在驾驶室的后排卧铺下的箱子里。途中,一“货主”要求被告搭顺路货,并要原告帮其“签字、按印”。原告下车时,嘱咐被告袁某看好车,而被告却麻痹大意,让“货主”进驾驶室并吸烟,还轻信“货主”谎言,依其要求下车照相,最后导致巨额现金被盗。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嘱咐被告看好车,应当认为至少包括看护好车上的巨额现金,被告也接受了在原地看护的请求,因此,应当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离开后,却麻痹大意,轻信货主谎言,导致现金被盗,明显存有重大过失,因此,原告与被告对巨额现金被盗负有同等责任,鉴于被告袁某系无偿保管,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原告彭某承担责任的65%,即自负56095元;被告承担责任的35%,即赔偿30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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