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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流管留体内三年 医院赔偿患者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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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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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流管留体内三年 医院赔偿患者五千
中国法院网讯(张新建) 三年前贾女士院做了一次手术,没有想到的是医生竟将引流管拔断并滞留在她体内三年,为此,她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贾女士各项损失共计近5000元。
2001年3月贾女士被确诊为乳腺癌,她某医院做了乳腺癌切除术。术后因引流需要,右腋下插有两根引流管,其中一根在出院前被拔除。出院后贾女士又多次到该院复查,并拔除了另一根引流管。伤口愈合后,贾女士时常感到右腋处疼痛,贾女士向医生询问原因,医生告诉她是手术后正常反应,时间长了就会好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并没有象医生说的那样,疼痛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变得愈来愈严重。贾女士感到非常害怕,总以为癌症没有根除。2003年12月11日她又到该医院检查,发现右腋窝处有一条5厘米长的索状物,为手术后遗留的引流管。贾女士非常气愤,她认为医院将引流管遗留在其体内不仅损害了她的身体健康,而且给其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2004年4月19日,贾女士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某医院赔偿给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被告某医院则认为贾女士出院时身上留有一根引流管,但这根引流管不是在被告处拔除的,引流管滞留在贾女士体内不是被告造成的,被告不应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主审法官的鉴证下,贾女士在另一家医院手术取出了滞留在体内长达三年的引流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出院时虽携带着引流管,但在出院后她多次到被告处复诊,如果她在被告处复诊却在别处拔除引流管,显然不符合常理。被告认为滞留在原告体内的引流管是原告在别处拔除所造成的,但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法院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原告贾女士体内遗留的引流管系被告医师拔时不慎折断所遗留。被告对原告取出该遗留物引起的相关费用,以及引起的精神痛苦应承担赔偿责任。泉山区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贾女士医疗费2300元、护理费174元、营养费105元、交通费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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