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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种子酿损失 制售者分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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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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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种子酿损失 制售者分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曹春祥) 8月5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种子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方诗俩承担30%的次要责任,赔偿原告宁化县种子公司132600元。
2002年10月,被告将由其组织生产的“金优77”水稻杂交种6799公斤出售给原告。同年11月5日,原告将该批种子销售给湖南某种业公司。随后,该种业公司又将种子分装后销售给周边农户。同年7月,因该批种子存在严重混杂问题,致使种业公司向农户赔偿了884110元。2004年1月,原告与种业公司就追偿事宜达成共识,原告共赔付种业公司损失442000元。事后,原告向被告追偿未果,于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44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赔偿种业公司损失后,有权按过错责任大小向被告追偿。由于原告未经严格审查,购买了劣质种子,而且在销售该批种子时,擅自改写了生产商和生产地,其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被告方诗俩在未取得许可证和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销售种子,属无证经营,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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