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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宣判李团驾等涉黑案 七被告人分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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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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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宣判李团驾等涉黑案 七被告人分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梁锦学 阮传超) 1月9日,李团驾等七被告人涉黑犯罪一案在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团驾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杨亚培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冲冲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被告人谢大强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任峙衡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郝文凯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王三保有期徒刑6个月;以脱逃罪判处被告人崔颖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份,被告人李团驾将永城市薛湖镇女青年小霞拉到被告人杨亚培的“再回首美容院”里,采用威胁、看管的手段强迫其卖淫。后小霞在“红杏美容院”被强迫其卖淫近三个月。被告人杨亚培每次抽取嫖资20元,非法获利有600余元。2004年6月至2008年5月,被告人陈冲冲、谢大强、任峙衡、郝文凯、王三保先后9次无故寻衅滋事,在公开场所辱骂、殴打他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睢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团驾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杨亚培利用所开办的美容院,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陈冲冲、谢大强、任峙衡、郝文凯、王三保目无国法,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崔颖帮助犯罪嫌疑人李振脱离看管人员控制,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鉴于被告人陈冲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郝文凯、任峙衡共同故意犯罪,系共犯。被告人郝文凯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三保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颖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参加犯罪,应当认定为胁从犯,应当按照她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七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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