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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保健站治病出人命 厂方被判21万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4
标题: 保健站治病出人命 厂方被判21万赔偿
  制衣厂所属保健站是非营利性内部医疗机构,却擅自“对外开放”,致病人因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判令制衣厂向死者家属限期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各类费用共计21万元。
  某制衣厂下设一家保建站,配备了一名医师,主要是为厂里职工日常不适的小毛病进行简单治疗。今年5月31日,并非该厂职工的病人陈某要求沈医生治疗咽喉炎。由于来人熟悉,沈医生碍于情面,配制了药液为其进行输液治疗,随后,陈某出现了恶心欲吐等症状,经镇卫生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陈某符合头孢曲松钠过敏性休克致死。
  悲恸欲绝的陈某家属将制衣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40.6万余元。诉状中认为制衣厂有难以推卸的责任,列举了三点理由:一是保健站是企业内部医疗机构,对外行医属违规;二是医生使用头孢曲松钠前未询问被害人药物过敏史,未尽法定注意义务;三是保健站抢救设备及诊疗行为不符合医学操作规范。而制衣厂则认为陈某死亡属意外事件,沈医生诊疗属个人行为,厂方自身并无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明,该保健站是制衣厂设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服务的非营利性内部医疗机构。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内部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禁止向社会开放,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的处方调配;执业活动超出规定执业范围,违反规定使用处方药品,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厂保健站沈医生违规治病,并在出现药物异常后未能立即进行有效抢救,因此,制衣厂应对其设立的保健站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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