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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取款机上安装吞卡器盗窃钱财进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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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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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取款机上安装吞卡器盗窃钱财进班房
中国法院网讯(郭健) 伙同他人采取在取款机上插卡口内安装吞卡器,使取款人银行卡出现被吞卡的假象,然后再利用取款人拨打事先粘贴的电话号码的机会乘机偷窥获得被害人的银行卡密码,待被害人走后,用螺丝刀从取款机插卡口内撬取被害人的银行卡提现金或将钱转帐至同伙帐号。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盗窃案进行了终审审理,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汤文国有期徒刑八年、朱贵明有期徒刑七年。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6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汤文国、朱贵明伙同同案人“美国佬”、“建里”、“海水”(三人均在逃)在南康市东山街道办事处中心花园中国农业银行南康支行金鸡分理处自动取款机前,按照事先商量,由朱贵明在取款机插卡口内安装吞卡器,“美国佬”在取款机插卡口上方粘贴带有“银联”标志的联系卡,卡上标有银行热线电话“15989185026”的字样。不久,被害人朱某前来取款,汤文国在旁假扮等候的取款人,汤文国见朱某的银行卡被吞后,假装上前问被害人“是否取款机坏了”,同时,告诉被害人拨打取款机上的银行热线电话,“美国佬”在电话中告诉被害人“按取消键,输入95599,再输入密码,卡就会退出来”,被害人按上述提示操作后卡并未退出,“海水”则乘机偷窥获得被害人的密码。被害人因卡被吞无奈离开现场后,“海水”趁机将被害人的卡取出,并和“美国佬”一起于当晚9时07分和09分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康支行ATM机上用卡往9558802407100695894卡号上分别转账2万元和1万元,取现金300元,共取得被害人朱某存款3.03万元。2007年11月27日晚上6时许,该盗窃团伙采取上述手段盗得被害人肖某的银行卡,共取得被害人肖某存款2.9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汤文国、朱贵明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二人系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减轻处罚。
赣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汤文国、朱贵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在本案中,上诉人汤文国、朱贵明伙同他人虽然使用了一定的欺诈手段,但被害人并未因该欺诈手段而自愿地将银行卡交付给上诉人。上诉人最终是趁被害人不备之机,采用螺丝刀从取款机插卡口内撬取的方法获得被害人的信用卡的,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汤文国、朱贵明提出的上诉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两上诉人具有从犯这一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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