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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铁路原煤打伤巡警 案犯终审被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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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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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铁路原煤打伤巡警 案犯终审被判5年
中国法院网讯(贾毅) 1月14日上午,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王增来抢劫一案进行宣判:裁定驳回王增来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10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王增来伙同宋小强、宋小磊、王彩文(在逃)先后扒上北京铁路局马柳站开往卑家店方向的壬G82188次运行的货物列车,在准备盗窃原煤时,被巡视至此的警察李某发现。李某遂上车对王增来等人进行抓捕,王增来、宋小磊、王彩文等三人按事先预谋的“如有民警管其偷煤,就打跑他然后继续偷煤”的计策,与此时上了该车的宋小强一同对李某拳打脚踢,宋小强、王彩文等人还使用铁锹、木棒殴打李某,致使李某头部、胸部、腰部、右手和左小腿等处外伤。在迫使李某下车后,王增来与宋小强、宋小磊、王彩文在该次列车上抢得原煤800千克,价值人民币488元。事发后,王增来在逃,2008年6月12日,九百户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在逃犯王增来已潜回家中,当即派民警组织抓捕。王增来在九百户村欲骑摩托车逃跑时,被该所民警当场撞倒后将其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王增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故判决:被告人王增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王增来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其没有参与殴打民警李某,只实施了盗窃行为。
二审法院查明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增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铁路承运物资,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王增来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同案犯宋小强的证言证实他与王增来、王彩文在上货车前曾经商议“如果在货车上有警察阻止偷煤,就打跑警察然后偷煤”。同案犯宋小强、宋小磊的证言和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各原审被告人上车后遇到前来阻止的警察李某,四人对李某实施了暴力行为,其中王增来踢了李某的后腰几脚,迫使李某下车后,共同劫得车上原煤800千克,其行为应构成抢劫罪,对王增来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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