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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贪污受贿 两罪并罚被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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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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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贪污受贿 两罪并罚被判15年
中国法院网讯(景洪法宣) 近日,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被告人刀建国有期徒刑15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刀建国因建房需要资金,利用其负责景洪市辖区内电力、电信、管道等重点工程设施的拆迁重建工作之便,要求云南国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版纳分公司以“小磨公路勐养辅助道路通信线路二次改迁工程”虚构工程,骗取国家资金129193.74元,将其中80000元占为己有,其余49193.74元留给该公司使用(现已收缴)。
自2005年起,刀建国在景洪市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中心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景洪市辖区内电力、电信、管道等重点工程设施的拆迁重建工作之便,索取、收受施工单位及个人款项并向个人借款共计241000元。其中2005年间、2006年4月间和2007年4月间,分别三次收受云南晨安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王明给予款项5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6年间和2008年2月间,向云南晨安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两次借款40000元;2006年4月间、2007年4月间和2007年1月间,三次收受云南仕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景洪分公司经理刘昌华(另处)给予款项30000元;2008年1月间,因建盖傣楼需要,向湖南衡阳通信工程公司版纳分公司经理余军借款20000元,向云南国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版纳分公司主管工程的副经理陈居坤(另处)借款30000元;2005年间,收受昆明地质勘探设计院罗云明(另处)给予款项20000元;2008年1月间,收受昆明中衡有限责任公司景洪工程项目经理张云桥给予款项6000元;2005年至2006年间,收受景洪市电站拆迁户朱勇(另处)给予款项20000元;2005年至2008年间,分别四次收受景洪市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中心主任岩班(另处)给予款项1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0元。
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刀建国受聘于景洪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中心工作期间,利用负责景洪市辖区内电力、电信、管道等重点工程设施的拆迁重建工作之便,与施工单位相勾结,采取虚报工程的手段骗取国家资金129193.74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故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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