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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足以推翻"零口供" 盗窃犯依法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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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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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足以推翻"零口供" 盗窃犯依法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杨子良 周耀) 41岁的河南农民王振齐,与他人结伙盗窃电缆并拒捕扎伤他人。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罚金6000元的判决。至此,一起以“零口供”定案的判决正式生效。
2008年5月6日4时许,王振齐伙同他人(另行处理)在朝阳区一工地内盗窃25米连接配电箱的YC重型橡套电缆线(价值800元)时,被保安白某等人发现。白某等人对王振齐进行抓捕过程中,王振齐用随身携带的电笔将白右大腿扎伤。对于上述事实,王振齐自归案后从未予以供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振齐以自己没有参与案件中的盗窃等理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振齐从未供认其参与案件中转化抢劫前的盗窃行为,但案发时抓获王振齐的保安白某、杜某、张某均证明看见王振齐手中拿过电缆线,后在被抓获时,王振齐呼叫已骑三轮车逃跑的另六名同伙回来施救,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王振齐伙同另六人盗窃涉案电缆线的事实。王振齐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接近较大,为抗拒抓捕又当场使用随身携带的电笔将抓捕人员扎伤,对其行为依法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鉴于其逃跑时被当场抓获,最终未实际获得财物,且未导致他人轻伤和轻伤以上的人身伤害后果,对其依法认定为抢劫犯罪未遂,并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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