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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杀人抢劫强奸三罪并罚 罪犯终审被处极刑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4
标题: 杀人抢劫强奸三罪并罚 罪犯终审被处极刑
  中国法院网讯(张江涛 张志刚) 1月15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犯薄利军依法执行注射死刑。
  经审理查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犯薄利军,原为一名出租车司机。 2002年10月23日21时许,薄利军到河口区六合乡三义和村蔬菜批发市场“燕玲理发店”理发时,发现店内只有黄某某一人,即生抢劫恶念,遂藏起店内的一把长柄剃须刀伺机作案。在跟随黄某某到二楼洗头时,薄利军顺手从南侧房间内拽下一段电线将黄某某双手反捆,堵住嘴后,推倒在按摩床上欲行强奸。在薄利军持剃须刀割黄的裤子时,不慎将自己左手食指划破。因黄某某反抗,薄利军先双手掐住黄的脖子,又用毛巾紧勒,致使黄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薄利军将理发店厨房内的豆油洒到按摩床上,纵火后逃走。
  2006年7月29日上午9时许,罪犯薄利军驾驶一“吉利”出租车,在河口区“祥泰市场”对面拉上搭乘其车的刘某,薄利军以到油站接人为由,将刘某骗至利津县陈庄草场北部一荒地内,欲行强奸。因发现刘某胸部有疤痕,并听刘说有皮肤病,遂放弃强奸恶念。因担心刘某报警,薄利军使用刘的皮包带子将其勒死,并将尸体掩埋在空地土坑内。案发后,在薄利军指认下,挖出刘某的尸体。
  2006年5、6月份的一天中午,罪犯薄利军驾驶一“吉利”出租车,在河口区中心路与海盛路交叉口拉上关某去东营,途中谎称给车加气为由,将关某骗至河口区三号地北部苇场内,持刀抢劫关某现金400元,后因出租车陷入泥中,薄利军请朋友帮忙时退还关某。
  2006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上午10时许,罪犯薄利军驾驶一“吉利”出租车在河口区海盛路“明雅琴行”对面拉上刘某某,其谎称到加油站接人,行至河口区三号地北苇场内时,欲行强奸,后强奸未逞,转而持刀抢劫刘某某现金80元,加气用去20元后,余款返还刘某某。
  2006年11月17日13时许,罪犯薄利军驾驶一“吉利”出租车在河口区河阳小区南门拉上衣某某,薄利军谎称去接其朋友,将衣某某拉到河口区三号地北苇场内。薄利军持刀抢劫衣某某现金2100元。后用绳子将衣某某的双手反捆在背后,先将衣某某拖到车下殴打,再推倒在车后排座上强奸。
  法院审理后认为,薄利军无视他人生命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针对社会上不特定的年轻女性,实施故意杀人犯罪2起,致2人死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3次劫取他人财物;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犯罪4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罪犯薄利军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薄利军在实施强奸犯罪后,为灭口而采取手掐、用毛巾和皮包带子勒脖子等手段,杀死被害人,并采取焚烧、埋藏等手段毁尸灭迹,其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薄利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并处罚金五千元。作案工具吉利轿车一辆、匕首两把予以没收。
  宣判后,罪犯薄利军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对罪犯薄利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的二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维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薄利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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