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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被除名6年后才知 职工上法庭讨回补偿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4
标题: 被除名6年后才知 职工上法庭讨回补偿
  企业除名职工的决定不书面通知本人,当职工知道自己被除名时劳动仲裁时效已过。
  除名决定6年后才告知本人
  陈培槐原是西安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职工。1992年,企业效益不好,决定对百余名职工放假(不发生活费),陈培槐就是其中一名。1999年6月,陈培槐到公司要求重新上岗劳动,公司负责劳资的管理人员告诉他,单位现在没有工程,让他先回家等着,有了活儿就叫他。此后,陈培槐又一连找了公司多次,但答复大同小异。
  2004年2月14日,陈培槐再次找到公司劳资管理部门,提出重新上岗的要求,不料对方说:“你已经被单位除名了,公司不再考虑你的工作安排。”说着还从陈培槐的档案里拿出一份决定除名陈培槐的文件。陈培槐发现文件签发的时间是1998年5月20日。
  6年生活费12500元依法讨回
  陈培槐十分愤怒,并表示自己一定要把单位告上法庭。因为劳动争议必须通过仲裁然后才能诉讼到法院,陈培槐只好先到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仲裁。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陈培槐的申请超过了时效,西安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作出对陈培槐除名决定的时间是1998年5月20日,而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2004年2月17日,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以超出时效为由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今年4月,陈培槐依法将西安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告上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要求公司恢复自己的工作,为自己补发自除名之日起到诉讼时70个月的生活费共计12600元并补缴期间的养老金。经过两次开庭,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西安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一次性给付陈培槐补偿费12500元。
  除名决定不书面通知本人属违法
  无独有偶,2004年4月27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对蒋晓宏等9人诉西安华联制皮工业有限公司违反程序除名职工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一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法院对该案件依法再审。
  对于此类案件,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赵延祥认为,像西安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这样,不通过合法程序除名职工的企业不在少数。他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处理职工应当通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申辩。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他说,一些企业因害怕职工诉讼,作出对职工除名决定后,故意不送达本人,一旦被诉上法庭后又以超过时效为由抗辩。实际上,诉讼时效应该以除名决定送达本人的日期开始计算,而不应该从除名决定的时间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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