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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因两根麻花连刺12人 被告人属限制责任能力获轻判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4
标题: 因两根麻花连刺12人 被告人属限制责任能力获轻判
  中国法院网讯(余敬海 耿明军) 手持水果刀在城区大街连连刺伤12人。1月19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泽洪有期徒刑3年。
  2008年9月2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泽洪沿十堰市茅箭区人民路行至五堰东风汽车公司教育培训中心楼下学府园商店,趁店主李某不备拿走两根麻花边跑边吃,李某发现后追上并抓住李泽洪衣领将其拉回问其要钱,李洪泽称没有钱,双方发生撕扯。李某将李泽洪推倒后打了数拳,李泽洪逃跑至万里鞋城门口樊某某的水果摊前,拿水果吃并拿走一把水果刀就跑,樊某某见状追赶,李泽洪往六堰方向逃离。因听周围行人议论其是杀人犯,遂起报复之心,其沿人民路人行道往六堰方向边跑边用刀刺行人,先后将行人陈某、彭某、张某、方某、凌某、张某某、王某、柯某、王某某、田某、江某、冷某等十二人刺伤,后在堰丰宾馆楼下欲自杀,用刀将自己腹部刺两刀后将刀扔掉。11时45分,被告人李泽洪在六堰寿康一超市门前被民警抓获并送医院抢救。
  十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人蔡某、王某出具鉴定书,认定方某、凌某损伤程度属轻伤;陈某、彭某、张某、张某某、王某、柯某、王某某、田某、江某、冷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东风汽车公司茅箭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定被告人李泽洪符合①急性应激反应;②酒依赖的诊断标准,作案当时在受到巨大的心理创伤下,出现意识模糊,辨认及控制能力下降,判定为限定(部分)责任能力。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泽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2人轻伤,10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泽洪犯罪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限制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判处被告人李泽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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