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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法院审结首例出售伪造电子客票行程单案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3
标题: 北京法院审结首例出售伪造电子客票行程单案
  中国法院网讯(亓静) 曾在航空公司工作的张琳洁以1750元的价格出售4992份伪造的电子客票行程单。1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了被告人张淋洁有期徒刑3年,罚金5万元。这是2008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后,法院首次审结该类案件。
  2008年2月,张琳洁以张洁的名义在网络上发布批发空白行程单的信息,并留有自己的电话号码。2008年10月26日,举报人付某某通过网络上所留的电话与被告人张琳洁联系购买行程单5000份,并约好在北京市海淀区公主坟城乡贸易中心门前交易。10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张琳洁在事先约好的地点,以人民币1750元的价格向付某某出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4992份。后被告人张琳洁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起获了上述行程单。经鉴定,起获的行程单均系伪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琳洁向他人出售伪造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4992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之规定,涉案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具有与发票相同的功能,其行为已经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且系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张琳洁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琳洁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08年5月19日以国税发(2008)54号文发布《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该办法第五条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负责全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工作。
  法官表示,当前,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而辨别此类单据真伪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宣传,应引起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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