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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乌有停车位 业主终审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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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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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乌有停车位 业主终审获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范红萍) 把市政用地和消防用地圈起来,在售楼广告中描绘为50个停车位。上当受骗的于先生等富宏馨居的4位业主将开发商北京长城房地产总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长城房地产总公司赔偿于先生等四位业主每人二万八千八百元,共计115200元。
于先生等四位业主先后于1999年6月与长城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长城公司建设销售的富宏馨居西座的房屋。在长城公司发布的广告中,保证服务一项中写有:24小时热水、停车位充足、封闭式物业管理。在售楼处发放的宣传册中配套设施一项里也写有:提供24小时热水服务、50个以上停车位、地毯式草坪绿化、商场、超市、花店、洗衣房一应俱全。在于先生等人入住前,长城公司与部分业主签订意向书,亦保证小区有固定车位。
1999年7月,于先生等人入住后,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曾向小区供应过热水,后由于小区入住率低,导致供热水成本价偏高,加上存在欠费问题,自2000年停暖,并应住户的要求停止供应热水。而广告中承诺的停车场所在地在该小区规划时已经规划为城市道路和消防通道,根本不具备停车的根本条件,业主至今也没有车位可用。且小区内绿化面积仅有200多平米,与宣传的地毯式绿地相差甚远。
2001年6月,于先生等人曾投诉到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然调解未果。2003年7月,于先生等四位业主将长城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于先生等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于先生等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在长城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视为长城公司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法院以于先生等人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了于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一中院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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