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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庆涪陵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乌江牌”榨菜案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3
标题: 重庆涪陵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乌江牌”榨菜案
  中国法院网讯(胡苑玮) 二人生产销售伪劣榨菜,日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湛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覃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07年9月,湛某在河南省南阳市销售涪陵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榨菜时,认识了尚某和刘某(另案处理),共谋生产伪劣“乌江牌”榨菜销售。2008年5月,湛某等人在河南省唐河县祁仪乡朱元村,租用该村村民曲某某的房屋为厂房进行生产、销售伪劣的“乌江牌”榨菜,湛某先后多次将生产的伪劣“乌江牌”榨菜2281件,以9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在广州的覃某,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05290元。覃某明知湛某销售给自己的是伪劣“乌江牌”榨菜而在广州设店,将其购买的2129件榨菜以95元/件的价格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0225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覃某处查获未销售的伪劣“乌江牌”榨菜152件。
  2008年9月15日,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 湛某以假充真,生产伪劣“乌江牌”榨菜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0529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覃某明知是伪劣的“乌江牌”榨菜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02255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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