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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 再次盗窃金店入狱四年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3
标题: 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 再次盗窃金店入狱四年
  中国法院网讯(罗应亮) 1月2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陆德友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2日,被告人陆德友(2006年7月8日刚刑满释放)骑自行车来到丰城市秀市镇伺机盗窃他人财物。下午5时许,被告人陆德友来到集镇龙山丁家金银加工店门口,发现该店无人,便进入店内,用手砸烂柜台玻璃,盗得柜台内8条共重101.1克的黄金项链(价值共计人民币21231元)后骑车逃跑。随即,店主发现店被盗,与其他群众,在秀市镇黄家村将被告人陆德友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德友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陆德友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可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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