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采煤导致农民房屋受损44户农民获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3
标题: 采煤导致农民房屋受损44户农民获赔偿
  9月15日,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张荒村的44户农民终于领到了因煤矿采煤造成房屋塌陷的第一批赔偿款18万元。
  早在1992年,张荒村委会李喜元代表受害的村民起诉,要求周围的小煤矿依法给予赔偿。随后,河南省煤炭科学研究技术所进行了鉴定,依据这些鉴定,张荒煤矿和寨前东井矿等应对民房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定周边小煤矿按35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受损民房全部赔偿。从此以后,建房——受损——赔偿——建房成了笼罩在张荒村民头上挥之不去的怪圈,从2000年12月20日到2001年5月23日,武九只等44户农民分别先后以个人名义起诉,再次将周边的张荒矿和东井煤矿告上了法庭。鹤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并案处理。
  原告44户村民声称:他们是在依法取得了准建证后建成现在的房屋的,建房前,他们所在的村委会与被告多次交涉,希望在地下开采时要按国家规定保留居民住房下面的安全煤柱。可从1996年起,被告开始违章开采他们房屋下面的安全煤柱,致使他们的房屋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害,被告应对此进行赔偿。
  2001年8月,鹤山区法院委托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对44户农民的房屋再一次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如下:44户村民房屋受损,有的是由于在开采过程中造成的地面直接影响,有的是复采造成老空区地层活化,使地面二次塌陷。勘查的民房损坏结果是:44户村民房屋共112幢,破坏程度I、II级的共76幢,III级破坏的29幢,达到IV级严重破坏的为7幢。房屋破坏没有明显的破坏带和严重的破坏范围,裂缝的方向也不完全相同,说明民房损坏不是一次造成的,符合多次开采、多次沉陷的规律。
  法庭上,张荒矿对所造成的损失部分予以承认,但随即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完全相符。事实是煤矿开采在先,而原告新建房屋在后,另外新建房屋很多是没有按规定向市煤管局报批、只经张荒村批准的违章建筑。村民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张荒矿还认为:原告中的部分房屋已在1992年和1999年得到赔偿,对赔偿过的部分不能再赔,另外,张荒矿已经给予了张荒村委会30万元一次性补偿,不应该再赔。
  东井煤矿也进行了答辩:根据四矿、张荒煤矿以及地矿局有关部门到地下开采现场勘查已证实,他们没有给张荒村民房屋造成损害。而且张荒矿已承认给村民造成了损害,该矿不应承担对44户原告的赔偿责任。
  鹤山区法院认为:周围煤矿的无规划开采导致民房受损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但根据张荒矿和张荒村民委员会达成的赔偿协议,其中孙素英等38户村民的房屋已由村委会代表村民达成了一致意见,该意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只应赔付其余六户的房屋损失。
  2002年9月16日,鹤山区法院一审判决:一、张荒煤矿和寨前东井煤矿停止对原告44户房屋的侵害。二、第三人张荒村委会将所收赔付款发放给房屋遭损害村民。三、被告赔偿孙素英等44户村民水池和围墙损失23311元,由村民代表掌握合理分配。四、驳回要赔偿原告房屋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2年9月18日,44户农民不服原判,提起上诉,他们在上诉书中列出主要理由有二:一、原审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作出免除二被告责任的判决是不公允的。二、他们44户从未与张荒村委会签订任何形式的委托代理赔偿事宜。
  鹤壁中院认为:孙素英等44户村民,从没有委托张荒村委会与被上诉人张荒煤矿协商赔偿事宜,事后也没有追认;所以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对44户农民不产生效力。
  2002年12月8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评议,作出终审判决:被上诉人张荒煤矿赔偿孙素英12678.4元,张八斤16664.5元……;东井煤矿赔偿张作智18064.7元,李科只17718元……
  2003年5月,张荒及东井煤矿不服,提起申诉。鹤壁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11月21日立案,于近日依法判决?驳回申诉,维持中级法院(2002)鹤民终字第428号民事判决。
  据悉,两被告尚未履行的赔偿款近期将全部清偿。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