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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审结“1”变“22”吃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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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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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审结“1”变“22”吃喝案
中国法院网讯(潘春瑛) 今年6月江西省上饶县交通局因饮食服务合同纠纷,而被酒店经营者姜某起诉。上饶县法院7月份判决只支持了姜某诉请中的21111元,判决生效后姜某就法院未支持部分,分21个案件同时向法院起诉。近日,姜某打赢了21起官司,追回欠款。
自2000年开始,县交通局的局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先后在姜某经营的大酒店用餐,期间支付过部分餐费,之后消费便陆续结欠餐费计95497元(注:用餐者消费后均与酒店办理了结帐凭证或签单手续)。庭审中,县交通局确认其中按本部门制度规定办理了“公务招待就餐结帐凭证”欠单部分计21111元,而对由本局工作人员万某等16人未按部门规定办理“公务招待就餐结帐凭证”,只在用餐后自行单独或两人共同在姜某酒店“就餐欠款条上”签名的欠单部分,辩称不知情,认为应属其个人用餐消费行为,不予认可。法院审理认为县交通局辩称理由成立,予以采信。故判决县交通局偿付姜某餐饮费21111元,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上述判决生效后,姜某就法院未支持部分,以欠单上的签名者为被告,分21个案件同时起诉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万某等16名个人,请求支付共计74386元餐费。
本案审理中,万某等16人均承认用餐、签单事实,辩称系因公务招待来客用餐,属职务行为,不是个人用餐行为,个人不应承担买单付款责任。但未提供有关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认为,该16名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在姜某经营的酒店用餐并亲笔签名认可,与姜某形成了事实上的饮食服务合同关系,而他们在接受饮食服务时,未持有所在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未按规定办理“公务招待就餐结帐凭证”,事后又未得到单位的追认,因此,万某等16位人员的用餐行为与单位之间不能构成代理关系。再则万某等16人招待来客就餐行为不属其法定职责范围,更何况公款吃喝历来为党纪、政纪所严令禁止。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姜某的诉讼请求,判由万某等16人个人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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