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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例音乐网载侵权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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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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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例音乐网载侵权案一审宣判
中国法院网讯(李苏娅 祝春芳) 今天上午,江西首起涉及网络链接下载音乐的知识产权案件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江西省电信南昌分公司在其网站向原告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开支共计37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510元。
原告诉称,2003年7月14日发现江西省电信公司南昌分公司在其经营的一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陈慧琳演唱的《三秒种》、《制造浪漫》等25首歌曲下载服务,经原告审查确认,上述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均归原告所有,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曲目。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5万元人民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被告辩称,在其属下网站出现原告拥有版权的陈慧琳演唱的歌曲25首,这是事实,但在2004年3月份,被告已主动将全部歌曲撤下网站。对侵权行为被告已多次表示歉意,并愿意适当赔偿,但原告所提索赔金额明显过高。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2月11日,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亚洲区总监代表国际唱片业协会签发版权认证报告,证明原告在诉状所指称的《三秒钟》等25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人为正东公司。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律师也出具证明,证实以上文件经查证属实。2003年5月,被告开通了音乐网页并在其试播了包括原告在诉状中所列歌曲,后该音乐网页正式开通并向公众提供下载服务。在庭审时,原告向法庭举证证实被告网页的人气指数为3650人次,同时原告还向法庭举证正版音乐下载收费标准(美国苹果公司)为0.99美分/首的公证书,以作为计算其损失的参考依据,而被告则根据原告提供的网页资料计算了其可得利益为506.94元(其网站收费标准为100元60小时,每小时为1.67元,每分钟为0.028元,人气指数如为3650人次,按每首歌5分钟计算)。另查明,被告的网页已于2004年3月份将所有未经授权播出的歌曲撤下,同时,被告就侵权行为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该公司专辑中25首歌曲的下载试听服务,侵犯了原告对其有权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费用中的公证认证费用属获取侵权证据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法庭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美国苹果网站的音乐下载收费标准,法庭认为苹果网站并非本案当事人,该网站下载费用不是我国国内本行业采用的普遍标准,该证据与其诉讼主张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鉴于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具体经济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故对于被告的赔偿数额,一审法院根据涉案录音制品的内容、数量、被告的主观过错、其所经营的网站性质、侵权行为的手段、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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