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亳州特大盗窃通讯电缆线案今日宣判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3
标题: 亳州特大盗窃通讯电缆线案今日宣判
  中国法院网讯(杨国明)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审结一起特大盗窃通讯电缆,涉案金额高达一百余万元。法院判决被告人吴平威、吕国良、郭文革、汪宗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获得十三至十四年有期徒刑。另外,被告人吴平威等被告人赔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各项损失875871元。其他三名被告人分获十三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7年以来,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十河镇、魏岗镇、牛集镇发生多起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被盗案件。经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于2008年3月27日成功抓获正在盗窃摩托车的被告人郭文革和汪宗良。经审讯,郭文革和汪宗良供述了伙同吴平威盗割电缆线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于同日抓获了吴平威,吴平威供述了伙同张国全、吕国良、张国全、李大庆盗割电缆线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于次日抓获了吕国良、张国全、李大庆,并于同年5月16日抓获了张永山。各被告人归案后,均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遂告破。
  据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至2008年3月间,被告人吴平威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鹿邑县单独或伙同他人作案28起,盗窃财物总价值1005507元,其中,破坏公用电信设施22起(未遂3起),价值875857元;盗窃他人财物6起,价值129650元;被告人吕国良单独或伙同他人作案17起,财物总价值720407元;被告人郭文革单独或伙同他人作案72起,财物总价值598889元。其中,破坏公用电信设施57起(未遂3起),价值495449元;盗窃他人财物15起,价值103440元。被告人汪宗良单独或伙同他人作案54起,盗窃财物总价值440488元。其中,破坏公用电信设施47起,价值422228元;盗窃他人财物7起,价值18260元;被告人张国全单独或伙同他人作案6起,盗窃财物总价值174272元;被告人李大庆单独或伙同他人作案4起,盗窃财物总价值122192元;被告人张永山共单独或伙同他人作案5起,盗窃财物总价值147699元,其中破坏公用电信设施3起,价值140139元,盗窃他人财物2起,价值76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平威、吕国良、郭文革、汪宗良、张国全、张永山、李大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郭文革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吴平威、郭文革的辩护人提出二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吴平威当庭对所犯罪行均供认不讳,但其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不予从轻处罚,郭文革拒不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对其辩护人提出郭文革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因被告人吴平威、吕国良、郭文革、汪宗良、张国全、张永山、李大庆的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判决被告人吴平威、吕国良、郭文革、汪宗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获得十三至十四年有期徒刑。另外,被告人吴平威等被告人赔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各项损失875871元。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