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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钻头体内留仨月 医院赔偿18500元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3
标题: 钻头体内留仨月 医院赔偿18500元
  中国法院网讯(徐洁) 江苏省新沂市窑弯医院误将手术钻头遗留在患者陈某切口处,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陈某损失18500元。
  今年3月初,陈某因被摩托车撞伤在新沂市窑弯镇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该院在对陈某进行检查时发现,陈某右股骨干粉性骨折,需手术治疗,并于3月18日对其实施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采取加压钢和螺丝钉进行内固定,术后用石膏进行外固定等方式治疗,医院要求陈某手术后4个月才能拆除石膏外固定。6月8日,陈某在另一家医院拍片检查时发现骨不连,并重新进行治疗,结果竟然发现伤口内有一长约1.5厘米的钻头。为此,陈某以窑弯镇医院在手术中存在重大过失,出现医疗事故为由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该医院赔偿其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窑弯镇医院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陈某骨不连的原因进行鉴定。市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患者右股骨干粉性骨折诊断明确,所采取的手术方法适当,但是在手术时该医院误将手术钻头遗留患者伤口内,未能及时取出,造成伤口内异物遗留,院方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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