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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调车不到 构成违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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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3-5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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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调车不到 构成违约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魏文盛) 10月12日,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侯某被判退还原告双丰公司预付款6000元。
2004年6月29日,双丰公司急需运送机械设备,遂于经营物流中心,提供调车配货等中介服务的侯某签订协议,约定侯某于次日下午三点前给双丰公司调车6辆。双丰公司预付6000元后,侯某未能履行协议。延期一天后侯某仍未能将车调来。双丰公司无奈,只好另行租车将设备运走。双丰公司向侯某索要预付款6000元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敦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侯某调车不到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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