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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乡一超市“超”规吓傻13岁少女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3
标题: 新乡一超市“超”规吓傻13岁少女
  中国法院网讯(景永利  张洪洲  王泓毓)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13岁少女状告河南省新乡汽车运输公司获嘉新运超市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10月19日获嘉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获嘉新运超市赔偿原告小惠(化名)医疗费、精神慰抚金等共计6508.34元。赔偿小惠父母徐运国、王海荣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慰抚金等 3129.36元。
  2003年11月6日中午12点多,小惠与堂妹小康(化名)一起在新运超市购物。其间,小惠拿了一个价值1.8元的文具盒,装进了衣袋,但在超市出口未主动结帐,在超市警报器报警后,工作人员对小惠姐妹两人进行盘问,并从小惠的口袋里把文具盒掏出。超市工作人员即要求小惠依照新运超市公开张贴的偷一十倍“购买”的规定,以文具盒1.8元十倍的价格购买。因小惠与小康身上的钱不够,超市工作人员要求一人留下另一人出去借钱。为此小惠留在超市,小康出外借款。但小康先后两次外出借钱未果。超市工作人员仍不让小惠回去。在此期间,小惠又按超市工作人员的要求写了书面检查,超市工作人员还对小惠、小康讲:不按十倍价格购买,就通知学校、家长、打“110”报警。至此,超市已将小惠一直留置长达四、五 小时。夜幕降临,超市工作人员不但不让小惠回家,又将小惠带离超市,让她去获嘉职业中专找姐姐小玲(化名)借款。途中,小惠独自逃离出走。她跑到了获嘉火车站,独自坐火车到了汝阳县,后被人带到了山里,为人做饭、带小孩。整整呆了29天后,在好心人的帮助下,辗转汝阳、洛阳、新乡、获嘉,回到家中。
  小惠回到家以后,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表现出心悸胆怯,坐卧不安,羞于见人,不愿谈及在超市及在外游历经历等症状。2003年12月12日,获嘉县中医院确认其患神经性恐怖症,心因性精神障碍,治疗38天,共花医疗费3021.07元。出院后, 小惠辍学在家近两学期。
  小惠走失后,其母亲王海荣即到新运超市要人,无果。2003年11月9日,小惠的父亲徐运国赶忙从山西赶回家中,邀请亲戚邻居骑摩托车、自行车到周边县市寻找,并印制1000份寻人启事四处张贴,均无音信。 无奈,在小惠失踪后第十天,家人到获嘉县城关派出所报了案。
  原告认为,新运超市违反法律规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造成小惠走失,导致其父母为寻找小惠发生经济损失,并造成小惠与其父母精神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外,另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小惠精神慰抚金2万元,赔偿徐运国、王海荣精神慰抚金5000元。
  获嘉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依据其“偷一十倍购买”的店堂告示,明显违背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在小惠写出书面检查后仍未让小惠回家,并声言准备告知家长、学校,打“110”报警,并留置小惠四、五小时,无疑给小惠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而且新运超市的工作人员在送小惠找其姐姐过程中,应当预见到小惠受到超市处置后会有非正常的举动,但其并未预见到,明显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行为,小惠走失与超市的不当处置行为明显具有因果关系。应当为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本次事件的发生, 新运超市给小惠及其父母 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 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结合侵权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法院 确定超市赔偿小惠 3000元,赔偿徐运国、王海荣2000元 。而原告小惠的父母由于未尽到监护责任,认真教育好自已的女儿,导致小惠在超市购物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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