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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市民状告狗咬人致病 举证不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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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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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市民状告狗咬人致病 举证不能败诉
上海的高女士被邻居家的狗咬伤一个多月后,突发结核性胸膜炎。高女士认为她的病是狗咬伤所致,状告狗主人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高女士没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患病与狗咬伤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2002年8月30日,高女士的邻居杨女士饲养的一条狗将高的左腿抓伤并咬破其右腿。高女士当即前往医院治疗,并到防疫站注射了狂犬疫苗。在高被咬伤的第二天,双方当事人在居委会的调解下,由杨的丈夫支付给高打预防针费用400余元。
同年10月下旬,高女士突然出现发高烧症状,直至发展到呼吸困难、体内肺部积液而被送进医院。经血液检验结果为感染布鲁氏杆菌1:50可疑阳性。在住院治疗73天后,高于2003年1月4日出院,其出院诊断结论是双侧结核性胸膜炎。为此,高女士认定她所患的这场病系杨女士的狗咬伤所致,便向杨女士提出赔偿要求。因索赔无果,高女士向上海市虹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女士赔偿4万余元医疗费和5万元精神损失费,并承担后续治疗费用。
高女士所得的胸膜炎和布鲁氏杆菌感染与杨饲养的狗咬伤是否有因果关系,是本案的主要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女士被杨饲养的狗咬伤,事实清楚,高要求杨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为此杨已作了赔偿。高女士提出其病是杨女士饲养的狗咬伤所致,杨对此予以否认,因此,高女士对她主张的这一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是,从高提供的病情诊断以及其他的所有证据来看,均不能确定高的病因是杨饲养的狗咬伤所造成的。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由于高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所患疾病与狗咬伤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法院也无法收集到可以支持高的诉请依据,故对高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女士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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