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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行车撞上桑塔纳损害赔偿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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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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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行车撞上桑塔纳损害赔偿案宣判
中国法院网讯(甄红) 今天上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自行车撞上桑塔纳轿车一案作出判决,桑塔纳轿车司机张先生给付骑自行车人刘女士医药费881元、交通费50元、误工费200元,驳回刘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刘女士起诉称,7月6日早7点45分,她被桑塔纳轿车司机撞伤。经医生检查,结果为多发软组织损伤。当时,他把我送到急救中心后,声称钱不够,去取钱,至今没有取来。我要求他赔偿医药费881元、车费333元、误工费173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共计4944元。
桑塔纳司机张先生连声喊冤:“不是我开车撞了刘女士,而是自行车撞在我车上,也许是撞车后的惯性导致女士摔倒,有事故认定书可以证明。”
张先生提出:“如象刘女士所述,是我撞了刘女士,事情就变得简单了,因我在保险公司投保,直接由保险公司理赔就可以了。但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事故认定书,证明并非投保机动车辆肇事,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宣武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根据宣武交通支队认定的事故事实,桑塔纳轿车司机张先生驾车由北向西右转弯中,骑车人刘女士的自行车前部撞上桑塔纳轿车的左侧后面。张先生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应属正常行驶,无法采取避让在后自行车的措施。刘女士自行车的前部撞到桑塔纳轿车的左侧后面,刘女士倒地后受伤,这与刘女士发现前方车辆后,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有关,因此刘女士应负责任。对该事故造成刘女士的经济损失,应减轻张先生的赔偿责任。现张先生同意全额赔偿刘女士的医药费、负担就医交通费中的合理部分、同意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人均生活费标准支付原告误工费,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刘女士要求给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宣判后,张先生表示同意判决,刘女士表示对判决有意见,但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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