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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男孩塘坝溺毙 村委会赔偿7000元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2
标题: 男孩塘坝溺毙 村委会赔偿7000元
  中国法院网讯(于伟香) 17岁的刘新超在坝塘内洗澡不慎溺水身亡,其父母刘文洞夫妇悲伤之下将修建塘坝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1月11日上午9时,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太师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7月27日上午,刘新超与弟弟刘晨、伙伴李浩一同到龙潭沟处公路旁边的塘坝内洗澡,14岁的李浩先跳到水中,紧跟着17岁的刘新超也下了水。岸上的刘晨看到哥哥扑腾了几下就沉没了,急得大哭大叫,还要下水救哥哥,幸好电信局一名临时工路经此处,拦住了6岁的刘晨。而刘新超不幸溺水身亡,当天下午,镇里派人前来打捞未果。7月29日,刘父将塘坝掘开一个豁口,待水放干,在淤泥中找到了刘新超的尸体。
  刘文洞夫妇诉称,不老屯镇边庄子村委会去年在没有水利部门的立项和上级部门的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在龙潭沟处马路旁边修建了一塘坝,且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设立禁止游泳的警示标志。今年7月22日连降大雨后水深约4-6米,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村委会未派专人看管,刘新超溺水事发后村里又救助不力,故村委会应对刘新超的身亡负主要责任,现要求村委会支付其人身损害赔偿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村委会辩称,该塘坝是根据市、县有关文件,经村委会申请,上级部门批准而修建的,是为截流蓄水的富民水利工程。龙潭沟并非地处闹市区,不具备设置安全设施的必要条件。况且,刘新超已经17周岁,参加劳动两年了,智力正常,属于成年人,他具有正常的危险识别能力。他汛期到塘坝游泳溺水身亡属于个人行为,应当责任自负。在事发后,村委会及时上报,村里为打捞刘新超花去各种费用3257.50元,还借给两原告应急费用2000元,村委会已经尽了应尽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边庄子村委会修建塘坝是符合市、县有关水利富民政策的,但该塘坝紧挨着进村的必经之路,存在一定的危险隐患,而村委会未设任何警示与防护设施,存在着管理上的疏漏,应当对刘新超溺水身亡负有部分责任。刘新超已17周岁,参加劳动两年,应具有一定的危险识别能力,对其在塘坝内游泳溺水身亡应负主要责任。
  经法庭主持调解,村委会给付刘文洞夫妇赔偿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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