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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足球比赛伤肾 公平原则双方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2
标题: 足球比赛伤肾 公平原则双方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金之祥  孙彩萍) 一群热爱足球的年轻人,在一起比赛中,因为带球射门不慎守门员撞成肾挫裂,受伤的守门员要求对方赔付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8082.48元。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认定由原、被告来共同承担损害后果,由被告给予原告补偿8000元。
  2003年8月24日下午2时,21岁的宋某和33岁的王某其他六名同事、朋友,来到官塘小学操场内自发进行非正式的足球比赛。双方四人一组,宋某、王某分属不同的球队。约3时许,王某带球进攻射门时,作为守门员的宋某在封堵时与王某发生身体碰撞,宋某的腰部被王某的右膝盖伤,经送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肾挫裂伤。宋某住院治疗34天,支出医疗费12862.60元。王某住院期间给付了5950元。
  2004年8月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8082.48元,其中精神损失费3000元,被告王某认为持辩称意见,不同意赔偿。原告则坚持赔偿要求。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组织并参与足球比赛,被告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亦不具有违法性。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严重违反比赛规则或故意加害行为。所以,原告受伤应属于竞技体育运动中的意外事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润州法院的法官并没有简单下判,从人性化角度出发,考虑到虽然本案中的原、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但原告所受到的是危及生命的肾挫伤。原告不仅身体上遭受了痛苦,而且经济上亦支出了较大的医疗费用。在我国目前竞技体育保险制度尚不发达的情况下,由原告独自承担这一较大的损害后果,有失公平。因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原、被告来共同承担损害后果,由被告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较为合理。据此,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宋某经济补偿计人民币8000元,并驳回宋某要求王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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