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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宅急送”不正当竞争案审结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2
标题: “宅急送”不正当竞争案审结
  中国法院网讯(潘伟)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审结了北京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迪邦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北京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北京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1999年12月21日注册了“哪咤”图形商标,但是被告迪邦宅急送公司早在1997年即在其快递单票样上使用了“哪吒”图形标识,此后又在1999年出版的上海大黄页广告中使用了“哪吒”图形标识。2003年9月,原告正式从双臣一城公司更名为北京宅急送公司。而在此之前,原告仅将“宅急送”文字作为标识使用在其所提供的快递服务上。被告虽然是在2003年10月才从迪邦公司更名为迪邦宅急送公司,但是有证据证明其早在1997年被告迪邦宅急送公司在其快递单上使用了“宅急送”字样,且在1999年刊登的上海黄页广告中亦使用了“宅急送”字样。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没有支持原告提出的关于被告迪邦宅急送公司使用涉案“哪吒”图形以及在网站上使用“宅急送”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原告在本案中还指控被告迪邦宅急送公司侵害其网页著作权,被告搜狐公司通过其网站的搜索引擎为被告迪邦宅急送公司提供了涉案链接服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由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没有支持其上述主张。
  关于通用网址问题,被告迪邦宅急送公司注册了含“宅急送”的中文域名及通用网址。“宅急送”虽然是原告的商号,但其本身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快递行业的服务特点,而且被告迪邦宅急送公司在原告企业名称变更前亦曾使用“宅急送”字样,同时“宅急送”也是被告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因此法院认为被告迪邦宅急送公司注册使用涉案域名和通用网址具有正当理由,并不具有恶意。虽原告为“zjs.com.cn”域名的持有人,但被告迪邦宅急送公司所注册的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及通用网址“宅急送”与之并不近似。因此,不能认定被告迪邦宅急送公司注册涉案域名和通用网址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涉及法律关系极为复杂,其中既包括注册商标、网站标识的使用问题,同时也涉及到网页著作权等内容。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其所涉及到的通用网址问题使得此案成为该院受理的首例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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