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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搜神记》译者告倒出版商获赔2.5万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2
标题: 《搜神记》译者告倒出版商获赔2.5万
  中国法院网讯(梁 宗)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全本搜神记评译》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华龄出版社被判令停止侵权,在《新民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张觉经济损失2.5万元。被告上海图书公司停止销售华龄出版社出版的《搜神记》一书。
  《全本搜神记评译》一书于1994年5月由学林出版社出版,全书共分20卷,张觉是该书的译文作者。2003年9月,张觉在上海图书公司大学城书店发现华龄出版社版的《搜神记》中有300多个篇目的译文内容剽窃了他的作品。为此,张觉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一纸诉状将上海图书公司和华龄出版社告到市二中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各自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千元和6.8万余元。
  上海图书公司认为《搜神记》是华龄出版社的正式出版物,他们是通过正常渠道进的货,系合法经营。因此,他们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华龄出版社辩称,《搜神记》是华龄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的《中国历代文化丛书》中的一本,为此,华龄出版社与该书的著作权人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也审核了主编及撰稿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在出版档案中备案,已严格履行了各项审查义务,故认为原告的诉请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搜神记》于2002年9月由华龄出版社出版发行,印数为2000套。该书未注明译者的姓名,全书20卷,共464篇。每篇由原文和译文组成,经与《全本搜神记评译》的内容相比对,该书约有8万字的译文相同或近似。
   法院认为,张觉作为《全本搜神记评译》中的译文作者,对其译文部分享有著作权。华龄出版社虽然提供了出版物的选题申报表以及有关出版合同、原稿编审记录等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华龄出版社出版发行包括《搜神记》在内的中国历代文化丛书的过程,并不能说明华龄出版社对图书内容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同时,根据有关证据证明,华龄出版社已了解市场上存在同类出版物的事实,作为专业出版社应对自身出版物的内容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华龄出版社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故认定主观上具有过错,其行为构成对张觉著作权的侵害。而被告上海图书公司因为提供了销售《搜神记》的合法来源,根据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销售华龄出版社的《搜神记》。本案中,鉴于张觉的损失以及华龄出版社的违法所得无法确认,因此,法院根据华龄出版社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上述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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