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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储蓄所门前抢劫伤人 男子一审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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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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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储蓄所门前抢劫伤人 男子一审被判无期
中国法院网讯(郭健) 光天化日下一男子与同伙在银行门前对欲存款的一被害人进行抢劫,遭遇反抗后用刀将其及前来制止的另两位被害人砍伤。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暴力抢劫案,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谢诗杰无期徒刑,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谢诗杰,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7年11月15日,经同案犯袁国标提议,被告人谢诗杰伙同同案犯袁国标、孙建民、吕红生(均已被判刑)三人密谋抢劫。当日下午14时50分许,袁国标等四人到信丰县农村信用社某储蓄所附近,袁国标先在储蓄所门口观察储户取款情况,当发现储户曾某在该所取了大额现金时即打电话叫孙建民等人跟踪曾某。当曾某驾驶摩托车沿信丰县水北街到达信丰县邮政储蓄所门口时,袁国标、孙建民等人也驾驶摩托车尾随而至。曾某从摩托车后备箱拿出装有人民币的提包准备进邮政储蓄所,谢诗杰首先冲上去抢曾某的提包但没有抢到,孙建民见状即上前箍住曾某的脖子将其按倒在地,曾某边反抗边呼救,邮政储蓄所保安胡某和储户刘某听到呼救后上前帮助曾某。袁国标见状便喊拿刀,吕红生即从摩托车后备箱拿出装了三把刀的编织袋,谢诗杰拿到其中的一把菜刀先后朝胡某、刘某头部砍去,并砍了曾某手臂部位,分别致胡某重伤乙级、刘某轻伤乙级和曾某轻微伤甲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诗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在金融机构门口当场夺取储户财物3.43万元,数额巨大,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诗杰积极实施抢包和伤人行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诗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鉴于被告人谢诗杰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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