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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轿车自燃原因难明 车主厂商分担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2
标题: 轿车自燃原因难明 车主厂商分担责任
  汽车行驶过程中起火受损,车主鲁女士认为是汽车质量缺陷,责任应由生产商承担;而生产商则声称是车内发动机盖处有老鼠做窝咬坏电线引起短路而引发起火,责任应由车主自己负责。由于无法获知火灾的确切成因,近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结合双方民事责任的能力和汽车使用情况等实际,作出了生产商补偿鲁女士14万元,被烧轿车归生产商所有的判决。
            行驶途中轿车起火
   年届耳顺的鲁女士于去年11月,花14.98万元加上购置税等上万元费用,成了有车一族,然而对鲁女士来说驾车只是短暂的快乐旅途。提到今年年初的一次驾车经历,她至今是心有余悸。今年3月21日,她在汽车行驶中,愕然发现汽车发动机盖竟在冒浓烟,她迅即下车,在没法打开发动机盖的情况下借用消防用具进行扑救。然而火势不减,直至消防车赶到才将大火扑灭。当日,汽车被公司拖回了特约维修站,经检查,发现汽车发动机的缝隙中有一窝被烧死的小老鼠。次日,鲁女士接到通知后赶到维修站也看到了这一幕。今年4月1日,有关部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对所涉轿车起火原因作出了“电瓶电源正极线与车体发生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扩大成灾”的认定。
            老鼠作祟引发火灾?
  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鲁女士将生产商告上法庭。她认为所购汽车内刚发现老鼠时自己并不在现场,况且即使汽车内有老鼠也不能表示汽车自燃与老鼠有关,事发时车辆仅行驶2000余公里里程,车辆本身也并未进行过改动、装潢,汽车自燃乃是汽车质量缺陷所致。为此,诉请经销商返还购车款和赔偿购置税等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法庭上,生产商则坚称汽车燃烧与产品质量无关,他们认为所生产的汽车业经国家相关部门的各项检测,符合机动车的安全方面的国家标准;对方主张本次汽车燃烧是汽车质量缺陷问题所引发,没有事实与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推测此次火灾极有可能是老鼠在汽车发动机盖中做窝并咬坏电线引起短路而引发。诉讼中,双方确认被烧汽车如进行维修包括维修人工费及修理材料费的价值达15万元左右。
             无法判定起火原由
  究竟是什么原因引起了火灾?法庭审理中,法院就本案争议的火灾原因向公安防火监督处调查,该处表示:从火灾原因调查来看,只能认定火灾原因是由短路引起的,至于是什么因素引起短路,无法查明,可燃物包括周围电线及管道。电源线脱落或电源线绝缘层被咬断与车体发生短路这两种情况都有可能,不能判断哪一种可能性更高。
              法院认定都没过错
  发生火灾的原因及当事人之间是否存有过错,鲁女士因火灾所受损失的处理原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生产商认为在汽车发生燃烧后即在汽车发动机处发现被烧死的幼鼠,那么必然有成年老鼠在附近活动,完全有可能是由老鼠将汽车内原加有安全防护套的电线咬破后致使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法院认为,并不能以汽车中幼鼠的存在推断必然是成年老鼠将汽车电源连接线绝缘层咬破造成火灾,该推断也仅是火灾发生的一种可能。鲁女士则称是汽车质量问题,连接线脱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也仅是对火灾成因的一种推理。对上述两种推理,有关部门无法从专业的角度评判火灾的确切成因。从汽车现存的情况分析,因汽车发动机部分绝大部分已被严重烧毁,也很难再从被烧的汽车中获得火灾成因的确切原因。因此对双方就火灾成因的推断,法院均不能予以认定。对汽车发生燃烧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充分举证予以确认,相关部门也不能认定火灾的成因。因此,双方当事人对汽车燃烧受损都没有过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在扣除鲁女士使用月份后并考虑汽车已使用的情况后,日前,闵行法院作出判决:生产商限期补偿汽车车价、车辆购置税等费用共计14万元,在履行本款后,汽车则归生产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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