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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撞人司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获刑8个月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1
标题: 撞人司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获刑8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文/海宣 图/李钦鹏) 37岁的周明利开车撞人后,为了可以不给被害人钱,转移保险金并过户自己的车。2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周明利有期徒刑8个月。
  检方指控,2007年7月20日,被告人周明利在海淀区太舟坞东路砖瓦厂路口与孙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明利负全部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周明利赔偿孙先生人民币4.3万余元。被告人在从保险公司领取事故赔偿款6万余元后,并未依判决书履行对孙先生的赔偿义务,而是将该赔偿款挪作他用,在得知孙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为逃避执行又将自己所有的小客车过户到杜先生名下。
  在法庭上,被告人周明利对指控未提出异议,辩称“我之前已经赔给他9万多块钱了。医院让他出院,他不出还要去康复医院。我当时特生气,想和他赌气,所以就没给他钱。”
  检方认为,被告人周明利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在收到保险公司赔付款项后,没有将该笔款项赔偿给被害人,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后又将自己名下的一辆轿车转让给其亲属,造成了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被告人周明利的行为完全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定罪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明利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受到刑事追究而归案后,已履行了有关判决中所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从而将其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社会危害性降至最低,并结合其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其在接到司法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认定为自首。
  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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