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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而优"教而不优被判全额退还辅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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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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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而优"教而不优被判全额退还辅导费
中国法院网讯(王文波) 三家长为了让各自的孩子取得好的学习成绩,分别与家教中心签订了协议,交纳了辅导费,但结果却让他们很失望。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北京学而优家教服务中心因违反协议约定,退还王先生辅导费15000元,退还杨先生辅导费17500元,退还黄女士辅导费12000元。
2003年11月9日,王先生和黄女士分别与学而优家教中心签订委托课外辅导协议书,委托家教中心分别对其子女进行课外辅导,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04年暑假期末考试止。协议中约定家教中心安排专门的辅导人员进行上门教学,平均每周授课4小时;如该中心中途单方面解除合同,除全额退款外另支付30%-5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王先生和黄女士向家教中心支付辅导费15000元和12000元。杨先生则是为了让女儿在2004年的高考中考取一所较满意的学校,与学而优家教中心签订毕业班冲刺特别委托课外辅导协议书,委托家教中心对其女儿进行高考前的辅导,合同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起至2004年高考结束。合同中约定,通过辅导保证杨先生的女儿在2004年高考成绩达到北京市二类本科录取分数线,并约定教学方法、上课时间由家教中心安排,保证每周4小时授课时间。协议签订后,杨先生向家教中心支付辅导费17500元。但在其后的日子里,王先生、黄女士、杨先生的三个孩子却未能 “学而优”,家教中心的辅导让他们大失所望。家教中心只在2003年11月15日至2004年2月8日间,委派教师对王先生之子进行了辅导,但在2004年2月8日之后,家教中心便再未履行协议中所约定的辅导义务。黄女士的女儿则从2004年4月11日后再未得到家教中心教师的辅导。而家教中心对杨先生的女儿进行辅导的过程中,所派辅导人员经常出现缺课情况,辅导英语的人员自2003年11月至2004年高考前,未对杨先生之女进行辅导。这样的家教其结果可想而知,王先生之子、黄女士之女的学习成绩并没有提高,杨先生的女儿参加2004年高考成绩为347分,也未达到北京市二类本科录取分数线。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学而优家教中心也提供了备课笔记、教师证言等,证明其履行了辅导义务,但法院因其缺乏真实有效性而没有采纳。法院认为,协议签订后,三人分别向家教中心交纳了全额辅导费,已履行了协议义务。家教中心应认真履行协议,指派辅导人员进行辅导。根据三人提供的证据和法庭的调查,学而优家教中心在辅导过程中确有自行停止辅导的现象,而家教中心也没有提供双方对委托课外辅导协议进行变更,及对授课时间另有约定的证据。据此,法院判决,家教中心擅自停止授课,未依据协议履行辅导义务,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退还王先生、黄女士和杨先生交纳的辅导费。
王先生、黄先生和杨先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追回了辅导费,但是孩子在学习上、高考中蒙受的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在此,法官提醒学生家长,为孩子找家教一定要对家教服务机构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进行认真的考查。同时,法官呼吁对家教服务行业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规范化管理,真正让广大家长放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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