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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小组按姓氏分配集体收益被依法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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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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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小组按姓氏分配集体收益被依法撤消
中国法院网讯(彭箭) 12月9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吉水县文峰镇某村小组按姓氏不同分配集体收益的决定,判令被告平均分配收益106314元给原告周某等16人。
原告周某等16人及其家属均系被告吉水县文峰镇某村小组集体成员。2003年2月4日,该村小组村民会议决定将历年收益362766元的70%部分分配给王姓村民,30%部分平均分配给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村民。16名原告提出被告按姓氏不平等分配集体收益侵犯了他们的合法财产权利,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村小组收益平均分配给16名原告,共应分得收益11448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民会议制度是体现村民自治特点的制度,是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村民会议决定本村的重大事务及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但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被告村小组经村民会议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侵害其他姓氏村集体成员的财产权益,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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