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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时代诉北京两餐饮公司侵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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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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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时代诉北京两餐饮公司侵权胜诉
中国法院网讯(李金红) 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诉北京新世纪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和北京乐圣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犯其对毛宁演唱的《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和《心雨》三首MTV作品的著作权案进行宣判,判决北京两餐饮公司未经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许可,不得放映涉案三首音乐电视作品;两公司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和其他费用5000元。
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诉称,自己享有《涛声依旧》、《晚秋》、《心雨》三首MTV作品的著作权,北京新世纪钱柜餐饮娱乐公司和北京乐圣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以卡拉OK形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三首MTV作品,侵害了自己对这三首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广州新时代公司在1992年至1995年期间投资拍摄了《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等MTV,于1996年出版发行名称为《晚秋 毛宁》的VCD光盘,收录了包括前述歌曲在内的共计二十五首MTV,光盘的盘芯及彩封上均标明“新时代公司出版发行”字样,中国音像制品编码为ISRC CN-F21-96-335-00/V.J6。北京新世纪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和北京乐圣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播放的《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三首MTV与原告MTV的声音及画面一致,画面的左上角亦出现新时代公司的标记。
法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主张权利的《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三首音乐电视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合成等创造性劳动,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创作,是声音与画面有机结合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两被告未经许可,通过播放设备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开场所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三首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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