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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飞车抢夺路人金项链 两男子双双领刑受罚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1
标题: 飞车抢夺路人金项链 两男子双双领刑受罚
  中国法院网讯(吴云 曾文红) 一外地来昌务工人员,不从事正当职业,买来摩托车,飞车抢夺他人一万五千余元的金项链,最终被判刑。2月11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徐来德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同案人王招生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现年27岁的徐来德,系江西省宜春市人,小学文化,无业。2004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6月5日17时许,徐来德伙同王招生(系江西省赣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05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来到南昌市抚生路江西省消防总队门口附近,由徐来德驾驶红色跨式摩托车,王招生坐在摩托车后面,采用飞车抢夺的方式,抢得被害人张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一根(价值9000元)。同年7月11日,徐来德伙同吴军明来到南昌市迎宾大道将军渡路口附件,由徐来德驾驶红色跨式摩托车,吴军明坐在摩托车后面,采用飞车抢夺的方式抢得被害人罗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一根(价值6800元)。2008年7月被告人徐来德、王招生被抓获。归案后,徐来德检举另一起抢夺案,公安机关根据其举报将涉嫌犯抢夺罪的犯罪嫌疑人江某、魏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来德、王招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徐来德抢夺2次,夺取他人财物价值158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招生抢夺1次,夺取他人财物价值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法院鉴于两被告人均系累犯,被告人徐来德有立功表现,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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