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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持续8年 王洛宾名誉权案“尘埃落定”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1
标题: 持续8年 王洛宾名誉权案“尘埃落定”
  持续8年之久的已故著名音乐家王洛宾名誉权案日前终于落下帷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雷进乾(笔名晓雷)、李颖、《鸭绿江》文学月刊社、《作家文摘》报社分别赔偿王洛宾之子王海成精神损失费3000元、5000元、2万元、2万元;雷进乾、《鸭绿江》文学月刊社、《作家文摘》分别向王海成赔礼道歉,在自己的刊物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此案缘于1997年陕西省作协副主席雷进乾在《鸭绿江》及《作家文摘》上发表的纪实文学《还在遥远的地方——王洛宾的新故事》。文中主人公李颖自述,她是王洛宾与其前妻罗姗的女儿,并记述了李颖与王洛宾相识、相认和相伴的经历。
  王洛宾之子王海成认为此文纯属虚构,严重损害了王洛宾及其亲属的名誉。1997年8月,王海成将雷进乾、《鸭绿江》和《作家文摘》告上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
  此案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海成的起诉后,王海成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法院撤销本案的原判决发回重审,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李颖、雷进乾等不服,又先后将此案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要求驳回一审判决。
  2001年10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继续审理这起名誉权官司,并于同年12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在此次判决中,法院认为:《还在遥远的地方——王洛宾的新故事》一文认定李颖是王洛宾与罗姗所生的女儿,但文中涉及王洛宾个人生活的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王洛宾的名誉。其中李颖向作者提供虚假情况,应承担主要责任;雷进乾及本案两家刊物则应承担审查不严的相应责任。
  上次判决后,李颖申请再审,认为自己是被动接受采访时公开了有关王洛宾的信件和照片,且作者在发表文章前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因此她的行为不构成对王洛宾的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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