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两车并线一人丢性命双方均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1
标题: 两车并线一人丢性命双方均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王文波) 只因为开车并线时发生纠纷,司机姜师傅在争吵时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与姜师傅发生争执的出租车司机杨师傅赔偿姜师傅的妻子和儿子法医检验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费共计64441.6元。
  2003年12月29日下午4点钟左右,姜师傅驾驶公交车与杨师傅驾驶的出租车在中关村大街行驶过程中,因为并线时互相别车,引起纠纷。当两车行驶到一路口遇到红灯停车时,怒气未消的姜师傅从公交车上下来,走到杨师傅所驾驶的出租车旁,用右拳通过摇下的车窗推打坐在车内的杨师傅,杨师傅也在车内用手击打,并用水杯打姜胸部。争执过程中,姜师傅慢慢坐在地上,不一会儿就躺倒在地失去知觉,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4年6月,姜师傅的妻子刘女士与其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法医检验费6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丧葬费10926元、死亡赔偿金249278元。在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时,刘女士母子又提出,杨师傅在姜师傅因争执而发病时,未主动对其采取救助措施,且是在出租车运营中发生事故,属职务行为,应追加出租车公司作为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中院审理认为,姜、杨二人在因争抢车道发生纠纷时,均未采取正当途径解决。姜师傅首先下车找杨师傅理论,致使事态扩大,对此,姜师傅应负主要责任。杨师傅在事件中亦未能控制情绪,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对纠纷发生显然亦有一定过错。依据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姜师傅死亡原因是疾病所致,故杨某的行为并非致姜死亡的直接原因,杨某在纠纷过程中负有一定责任;杨某驾驶出租车虽是履行职务,但与姜发生纠纷并非职务行为,刘女士母子要求出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此,一中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