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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首例“撞了不白撞”案再开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1
标题: 首例“撞了不白撞”案再开审
  中国法院网讯(范红萍)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首例“撞了不白撞”案北京南二环“奥拓撞人案”,双方对一审判决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5日该案二审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均提交了新的证据,用以证明对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较大责任。该案在一审过程中法院判令奥拓车司机刘寰赔付死者家属15.69万元,死者家属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志秀步行由北向南横穿二环主路时,刘寰驾驶奥拓汽车由东向西在主路最内侧行驶。当发现前方行人曹志秀后,刘寰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与对方相撞,造成曹志秀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宣武交通支队作出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认定。一审法院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刘寰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15.69万元,死者家属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双方均不服,于2004年10月上诉至市一中法院。
在15日的开庭审理中,曹志秀的家属坚持认为刘寰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要求他承担80%的责任。刘寰则认为自己只应承担30%的责任。围绕这起事故责任认定、赔偿数额等关键性认定问题,曹志秀家属吴军发一方提交了两份新的证据,用以证明刘寰驾驶的奥拓车驶入禁止排量1000CC以下的内侧机动车道,系违规驾驶;事故发生地点距离隔离带很近,说明刘寰当时属于不正常行驶。对此,刘寰对吴军发一方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存有异议,而且认为这两份证据与案件的发生关系不大,不足以作为事故责任的认定。
同时,刘寰一方也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证据,包括二环路上禁止行人通行的指示牌照片,在距离事故地点100米远处无法看到行人的照片等13份新证据。刘寰代理律师认为,整个事故发生的根源在于行人曹志秀无视法规,擅自进入封闭式路段。刘寰发现车辆拥堵,被迫驶入内侧车道。在发现曹志秀后,已采取刹车措施,尽到注意义务,刘寰应负次要责任。
法庭辩论阶段,吴军发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直接根据双方事故责任比例计算有误,且受害人家属经历此事后,精神受到重挫,至今吴军发精神萎靡,不能正常照顾两个孩子及老母。二审要求刘寰赔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刘寰代理律师则指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从性质上讲是抚慰性质,属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不应再主张精神损害。再者,也应根据过错责任进行确定。刘寰不同意诉讼要求。
庭审持续近三个小时,法庭上死者家属吴军发当庭表示不同意调解。本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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