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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军墓碑作背景 《恩情》道歉赔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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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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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军墓碑作背景 《恩情》道歉赔7元
未经其亲属同意,《恩情》剧组竟用一将军墓碑作为电视剧的背景道具,并予以改头换面,最终惹官司上身。12月23日下午,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陕西旭日飞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吉林电视台、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电视报》刊登文章公开向七名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7元。据悉,此案在该市尚属首例。
《恩情》多次播出将军墓碑背景多次出现
据了解,2003年3月5日,电视剧《恩情》摄制组与青岛民裕公益事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并约定:摄制组在百龄园和总经理办公室拍戏,民裕公司无偿提供场地、用电,配合其工作,摄制组协助民裕公司拍摄百龄园专题片。在百龄园公墓名人园区,有张华将军墓碑一座,系其子女购买。张华生前系某舰队航空兵原政治委员,少将军衔。《恩情》摄制组在百龄园墓地进行实地拍摄期间,将张华将军的碑文用道具遮盖,并换为电视剧主人公的名字,且在墓碑顶部设了一个道具头像。此后,电视剧《恩情》在国内电视台多次播出,墓碑背景的场面亦多次出现。
多次交涉未果无奈诉至法院维权
此后,年逾八旬的张华将军之妻赵女士及其六名子女在多次交涉未果的前提下,以“未经同意擅自将该墓地及墓碑作为电视剧《恩情》片中的主要背景之一使用,且将墓碑改头换面,严重侵害死者张华的姓名权、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陕西旭日飞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吉林电视台、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新闻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费人民币7元……
被告振振有词声称原告之诉牵强附会
对此,被告陕西旭日飞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一是使用百龄园墓地作背景使用,系与该园管理者的合同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原告诉称侵害其已故亲属的姓名权、名誉权,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三是从主观上没有侵害他人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过错;四是使用墓碑做道具用,并未使用死者的姓名,也没有毁损死者的名誉,原告之诉显然是牵强附会。
审理认定不侵犯姓名权及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恩情》摄制组在使用张华墓碑做道具及背景时,将张华的碑文姓名予以了临时遮盖,更换为电视剧主人公的姓名,此种行为尚不构成对侵害姓名权的法律要件;《恩情》摄制组对墓碑的背景使用,进行了场景的剪拼切换,常人难以看出系在青岛百龄园拍摄,剧情亦与张华生平未有任何联系,剧中的主人公亦系正面人物,不会对张华的名誉造成损害,不致于形成降低张华将军社会评价的情况。故原告认为《恩情》剧组侵犯了张华的姓名权及名誉权不能成立。
背景道具侵害了原告财产所有权
但是,张华的墓碑是张华妻子及子女对张华寄托怀念的特定纪念物。张华墓碑是原告购买建立,原告享有所有权。《恩情》剧组未经同意,随意将其作为电视剧的背景道具并予以改头换面,此种行为一方面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另一方面对张华以及原告极不尊重,伤害了原告方的情感,损害了原告的精神利益。《恩情》剧组虽然与民裕公司签订有关《协议书》,但该协议书显然损害了原告方的利益,处分了原告应有的权利,该协议书不能作为使用原告墓碑的合法依据及理由。因此,原告要求侵权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7元,应予支持。
所涉摄制单位均应担责原告可另主张经济赔偿
《恩情》电视剧是由多家单位联合摄制,所涉摄制单位均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陕西旭日飞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吉林电视台、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对原告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此外,《恩情》剧组使用了原告所有的财产并且发行获利,原告可要求经济赔偿的求偿方式,并可另行向侵权人主张经济赔偿权利。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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