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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庆办理首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抗诉案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1
标题: 重庆办理首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抗诉案
  废盐水“害死”秧苗,重庆涪陵区农民告上公堂要求赔偿。近日,重庆涪陵区检察院办理了一件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维护了民事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重庆首例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件。
  据了解,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二渡村6组农民徐某1994年承包了涪陵农科所13.5亩试验田种植水稻。2002年3月,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邓家村7组农民蒋某经营的榨菜池的榨菜翻池后,蒋某雇请工人将榨菜池内腌制10万斤青菜头的废弃盐水,用水泵排出放入公路涵洞。废盐水经梯田中间的季节性临时排水沟流入了徐某的承包稻田,但毫不知情的他照常耕田播种。4月,徐某发现田里大部分秧苗枯死,随即报告了涪陵农科所。经过涪陵农科所科技科科长和水稻研究室主任的实地调查,查明秧苗是遭受了盐害。5月底,徐某的秧苗大面积枯死,当年水稻歉收。
  徐某得知秧苗死亡是蒋某排弃的废盐水所致后,多次向蒋某索赔,但一直没有结果。2003年3月,涪陵区人民法院以举证不力为由,驳回徐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的诉讼请求。徐某又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排放废弃盐水属实,但其称盐水是往两个方向排放,而且蒋某弟弟的三块田(位于徐某承包田上方)已扎住了临时田缺,盐水不会流入徐某田内。此外,由于徐某与农科所存在承包、购种、技术指导等方面的利害关系,所以仅凭农科所工作人员的证言尚不足以证明污染事实的成立。法院由此再次驳回徐某的上诉。
  今年3月,徐某来到涪陵区人民检察院申诉。经过调查审理,涪陵区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建议上级检察机关抗诉。随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6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11月对该案件进行改判,判决撤销原判,由蒋某赔偿申诉人徐某秧苗损失人民币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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