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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团伙“夜袭”金矿厂 一成员隐匿十年终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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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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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团伙“夜袭”金矿厂 一成员隐匿十年终服法
中国法院网讯(莫一超 姜永明) 十年前,12名劫匪深夜在一金矿厂实施抢劫。案发后,该抢劫团伙成员之一的李枝峰潜逃达十年之久。可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李枝峰最终逃不过法律的惩罚。2月1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枝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1998年9月17日晚,李枝峰伙同冯国、宋云鹏、陈达平、朱庆和、韦显雄(均已判刑)、张某、吴某(两人在逃)等12人得知李某等人在贵港龙头山合伙开采的金矿厂锌丝已氰化得差不多,便密谋窃取。李枝峰等12人分别驾驶四辆摩托车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小斧头、西瓜刀、编织袋等作案工具,窜到龙头山山脚停车,除留下2人看守车辆外,其余10人于晚上凌晨3时许,爬到金矿厂石屋门口,由冯国撬开门,李枝峰和宋云鹏在石屋外看风,冯国与其他7人持刀、铁棍冲进石屋内,威胁看守的工人梁某、李某等5人并用电线捆绑起来,随后把正在氰化的含金锌丝装入4个编织袋劫走。次日晚上,李枝峰与冯、宋等同伙在港北根竹乡一村屋提炼所劫得的含金锌丝,将一部分金泥提炼得黄金82克时,被公安机关发现,李枝峰与张某、吴某等人即携带黄金逃离。后由吴某将82克黄金卖出,得5000元后分赃。李枝峰等人遗留下来不及带走的价值20940元的370克金泥和价值775元的银泥被公安机关缴获后归还李某等人。2008年9月份,李枝峰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枝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枝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鉴于被告人李枝峰到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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