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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计算机字库著作权侵权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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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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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计算机字库著作权侵权案宣判
中国法院网讯(郭京霞) 计算机字库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是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一个尚未有定论的问题。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方正兰亭字库V4.0》著作权遭侵犯案一审判决,确定该字库受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据悉,这是我国首例计算机字库著作权侵权案。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南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起诉。
原告方正公司诉称:被告文星公司通过非法手段在其《文星2000字处理系统V3.1》软件(简称文星2000)中,盗取了方正公司独立开发完成的《方正兰亭字库V4.0》(简称方正兰亭)中12个字库的核心技术,并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非法制售上述软件,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南宸公司非法销售该软件的行为同样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被告文星公司认为自己没有侵权,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起反诉。文星公司认为其公司开发的文星2000早于方正公司的方正兰亭,方正公司曾非法拷贝过其公司的软件,其未侵犯方正公司著作权,而方正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公司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方正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方正公司开发完成方正兰亭软件V4.0,并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方正兰亭是多款TrueType格式的GBK字库的集成,其中,包含有方正公司主张文星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12款GBK字库,每个字库中包含有21003个字。
2003年8月11日,方正公司向一中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方正公司登记的方正兰亭V4.0与其公证购买的文星2000 V3.1中的GBK字库进行对比鉴定。2004年2月5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通过从方正字库和文星字库对应字体中各抽取102个相同汉字进行比较,方正公司《方正兰亭字库GBK编码V4.00》字库中的“报宋字体(Fzbsk.ttf)”、“仿宋字体(Fzfsk.ttf)”等分别与文星公司《文星2000字处理系统V3.1》字库中的“报宋字体(Wxbs.ttf)”、“仿宋字体(Wxfs.ttf)”等共12款字体的坐标相同或基本相同,字型重合或者基本重合。
一中院认为:方正公司创作完成了方正兰亭V4.0计算机字库,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方正公司作为方正兰亭V4.0字库的作者,对字库中的每个文字的字型以及由这些文字的数据坐标和指令程序构成的字库软件享有著作权。
虽然TrueType为国家标准格式,但是其并未对文字的字型进行限定。尽管GBK字库可用于印刷,但被告文星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开发的方正兰亭V4.0字库属于社会公有领域。因此,被告文星公司提出的TrueType为国家标准字库格式以及印刷字体为社会共享资源的主张不能成立。
从方正兰亭V4.0与文星2000 V3.1的鉴定报告看,两字库的报宋、仿宋等12款GBK字库中的字的对应点坐标相同或基本相同,字型重合或基本重合。这一结论说明被告文星公司的文星2000 V3.1的上述12款GBK字库非其独立创作完成,而是在方正兰亭V4.0中相应字库的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上进行简单修改得到的。因此,被告文星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复制、发行的文星2000 V3.1中,不仅复制了原告方正兰亭V4.0中上述12款字库的字型,而且使用了12款字库的数据坐标和指令程序,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南宸公司销售的文星2000 V3.1软件产品来源于被告文星公司,且该软件经过了国家有关单位的测评,被告南宸公司无法审核该软件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其主观上并无侵权的故意或者过失,不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同时,法院还认为,鉴于被告文星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其基于原告恶意诉讼而提起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文星2000字处理系统V3.1》软件的侵权行为,被告北京南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发行《文星2000字处理系统V3.1》软件的侵权行为,被告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计算机世界》上刊登声明,公开致歉,消除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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