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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原因不明 64人诉求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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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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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原因不明 64人诉求难获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陈海雁) 张某某等64人喝喜酒中毒而要求赔偿。1月18日,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证据提供的由当地公安局等部门作出的结论错误,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等人参加同村徐某某的婚宴,婚宴途中张某某等60余人陆续出现恶心呕吐、四肢发抖等症状,先后到当地卫生院治疗。经当地公安局、农业局、工商局和卫生防疫部门部门联合调查组调查认定,是玉米淀粉经销商洪某某将含有瘦肉精的玉米淀粉卖给徐某某家制作菜肴,引起中毒。为此原告起诉要求玉米淀粉经销商洪某某、批发商朱某某、生产厂家某市北联淀粉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61260.88元,精神损失费6126元。
庭审中,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联合调查报告结论提出异议,认为调查报告所作结论与事实不符。
经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中毒事件发生后,当地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指示公安、农业、工商和卫生防疫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调查。调查过程中,调查组人员发现,上述中毒事件前后,该镇接连发生四起相类似的中毒事件。后经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对有关涉案的淀粉、发酵粉、麦粉、馄饨皮等物品的检验,其中一起中毒事件当事人郎某某面摊麦粉与徐某某家婚宴呕吐物及猪肉、猪肝中含有瘦肉精含量。同时,四起中毒事件的当事人均到洪某某店中购买过玉米淀粉,时间较为集中,为同一包淀粉。调查组据此作出调查报告结论,排除了人为投毒可能,确认由被告洪某某店中所卖某市北联淀粉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淀粉含瘦肉精引起。
庭审中,通过对调查报告与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检验的检验报告单进行质证认定,在调查报告中,对瘦肉精使用单位调查报告中为mg/kg,而化验单为ug/kg,二者相差1000倍。调查报告引用的含有瘦肉精物品的样品为郎某某于4月19日购买淀粉由省疾控中心查测出瘦肉精含量高达47000mg/kg,浙江省疾控中心化验单上为郎某某面店的麦粉瘦肉精含量是47mg/kg,而不是淀粉,调查报告误将检验报告单中郎某某面摊麦粉的瘦肉精含量引用为玉米淀粉瘦肉精含量。同时,另一起中毒事件当事人江某某购买淀粉时间在徐某某家与郎某某之间,但江某某处淀粉并未检验出含有瘦肉精,洪某某店中未售出的淀粉中也未验出含有瘦肉精,因此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洪正富所售玉米淀粉含有瘦肉精,原告方要求三被告赔偿由此造成损失显然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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