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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盐城一用户为5分钱信息费告赢联通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0
标题: 盐城一用户为5分钱信息费告赢联通
  中国联通江苏省盐城市分公司承诺给客户提供100条免费短信,但却在用户发送第100条短信时收费,对第102条短信再进行免费处理。因为并没有明示承诺按序免费,盐城联通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承诺义务。但法院却依据《合同法》,判决盐城联通公司违反了合同的公平原则,必须退还用户两条短信间的差价0 .05元。这一判决目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03年8月,盐城用户薛爱军参加了中国联通江苏省盐城市分公司开展的“欢乐拇指”活动,即交5元月基本费,联通公司当月即免费赠送100条短信。但是,盐城联通公司计费系统在对薛爱军发送的99条短信免费后,却对其发送给中国移动用户的第100条短信收取了0.15元的信息费。随后,在薛爱军向中国联通用户发送第102条短信时,又对本该收取的0.1元信息费作了免费处理。薛爱军发现后,认为盐城联通公司未能按序对第100条短信实行免费,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联通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退还多收的费用0.05元。但盐城联通分公司认为,按序免费并非自己的承诺内容,自己已经按照承诺对薛爱军当月共100条短信进行了免费处理,因此拒绝同意薛爱军的诉讼请求。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盐城联通公司在自己的活动细则中,虽然没有明示“按序免费”,但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5款规定:“(合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联通公司在事前根本无法知晓薛爱军当月将要发送多少短信,只有按序免费,才能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此外,由于用户向联通用户、移动用户发送短信的资费标准存在差异,如果联通公司不是按序对用户前100条短信予以免费,而是实行选择性免费,客观上可能导致联通公司只对资费标准较低的短信实行免费,从而在事实上违背合同的公平诚信原则。
 最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国联通盐城市分公司向薛爱军支付两条短信的资费差额0.05元。
  至于薛爱军要求盐城联通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认为:因为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联通公司的行为并未侵害薛爱军的人格尊严,故对其要求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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