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四漏洞致存款被冒领 银行赔偿储户25万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0
标题: 四漏洞致存款被冒领 银行赔偿储户25万
  本以为现金存入银行最安全,且能获得利息。然而,青岛一储户靠一点一滴积攒的25万元存款,被别人冒领后存折上只剩下了1元钱。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存单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市北区支行赔偿原告梅某存款损失人民币249999元;并赔偿其存款的利息损失。
         25万元存款几乎冒领一空
  据了解,1998年9月22日,青岛市民梅某将人民币10万元存入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市北区支行延安路分理处,该银行随即为她办理了一张活期储蓄存折。第二天,梅某又分两次将人民币10万元和5万元存入该存折。2004年10月6日,梅某持该存折到该银行取款时竟吃惊地发现,该存折余额仅剩下了80.68元。“明明自己从未取过款,也从未委托过别人取过款,怎么账户上的绝大部分存款竟不见了,难道是……”带着诸多疑问和不解,梅某当即要求银行工作人员为其查询该存折的取款情况。
         四个疑点让案情扑朔迷离
  经查询得知,1998年9月22日,也就是梅某开办活期储蓄存折的那天,有人(身份不详)向该银行申请了一张与梅某的活期储蓄存折相同账户的储蓄卡。尽管在该储蓄卡领取单上,署名为梅某,但并非梅某本人书写,此为第一个疑点;同时,该单据上填写了与梅某不同的身份证号码和1998年10月6日的领取日期,此为第二个疑点;此外,梅某的储蓄存折没有加盖“已办卡”或 “储蓄卡户”字样,此为第三个疑点;那么,梅某的上述存款又是在何时何地被取走地呢?随后,银行方提供的存款查询单让此案初露端倪:1998年9月29日,梅某的活期存款账户被取款10万元,取款地点为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市南区支行天津路储蓄所,取款凭条上没有梅某本人的签字,所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也与梅某本人身份证号码不符;1998年10月7日,梅某的活期储蓄账户被转账149999元,款项转入户名为“张勇”的账户,取款凭条上没有梅某的签字,也没有登记梅某的身份证号码。既然冒领者是在1998年10月6日才领取了储蓄卡,那么在1998年9月29日,冒领者又是用何种方式从梅某的活期存款账户取走10万元的呢?到底有几个冒领者?此为第四个疑点。
        银行翻脸不认账责任谁担
  众所周知,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即储户将款项存入银行,银行签发存折,双方的存款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得到保护。基于此,梅某以“该银行未履行义务,致使其存款被非法提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诉至法院。那么,作为被告的该银行又是如何看待此事呢?
  庭审中,该银行对此称,以上行为是梅某及其代理人的取款行为,该银行已遵循了银行的操作规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银行翻脸不认账,作为原告的梅某是否能拿到那久违的血汗钱呢?
          银行因安全漏洞一审败诉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梅某向该银行申领活期储蓄存折并存入人民币25万元,至2004年10月6日该账户余额仅为80.6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亦无争议,该银行负有对该账户两次取款行为系梅某或者其合法代理人的举证责任,但该银行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账户两次取款行为系梅某或者其合法代理人。因此,法院认定梅某上述活期储蓄存折账户存款249999元系被他人冒领;银行作为赢利性金融机构,必须保证储户存款安全,因安全漏洞致使储户存款被冒领,应当赔偿,并在赔偿后取得追偿权;同时梅某有权取得该存款的法定孳息,即按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息计算办法计算。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