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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台阶太高致伤 伤者获赔1.67万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0
标题: 台阶太高致伤 伤者获赔1.67万
  中国法院网讯(敏谂) 房产公司建造的台阶高度偏高,让经过此地的赵女士不慎摔伤。赵女士将建造该楼的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类损失10多万元。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赵女士本身,但房地产公司是造成其摔伤的间接原因。1月21日,法院判决赵女士获赔医疗费和二期手术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6692元。
  去年10月,赵女士在某小区办完事后下楼,至大门口时,因未能充分注意,以致失足摔倒。经医院拍片检查,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为了查明事故原因,赵女士的丈夫特地去现场调查,测得该台阶高出地面0.248米,高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的有关规定。赵女士认为,房地产公司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去年8月,赵女士将该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和伤疾补偿金等共计11.73万元。法庭上,房地产公司辩称,赵女士作为一成年人,经过门厅缓冲,理应对门口踏步高度作出合理判断,但未尽到谨慎之责,疏忽大意,导致判断失误发生事故,存在明显过错。坚持不同意赵女士的诉请 。
  法院认为,该楼门厅台阶与楼外地面的高差不符合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系造成摔倒受伤的间接原因,故对赵女士摔倒的损害后果存有一定的过错。赵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判断台阶的高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走下台阶,赵女士自身的行为是导致其摔倒的主要原因,其本人存在主要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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