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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借条打输官司 蹊跷借款纠纷案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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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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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借条打输官司 蹊跷借款纠纷案审结
借条虽然是真实的,法官却推定借款事实并不存在。
南汇法院近日依法审结了一起退股股民眼红动迁补偿款进而引发的借款官司纠纷案,并判决驳回持借条人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因故写下一张借条
张先生原是李先生任法人的工厂里的一名职工。2002年3月9日,张先生与工厂签订了一份集资协议书。集资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该款已于2003年4月归还)。同年4月10日,订立了股权转让协议。同年10月,由法人李先生出面支付张先生转让款3万元。
2003年8月起,张先生工作过的工厂遇上拆迁,得到了动迁款615万元。而这与张先生转让股权的日期仅差一年多时间,张先生懊丧万分,去厂里吵闹。而受让人李先生为了不影响工厂的关停工作,在张先生答应配合关停工作且自动办理离厂手续的前提下,愿一次性支付他12万元,并写下了一张借条。
持借条人告上法院
但张先生却一直未拿到钱。于是,他将李先生告上了法院。他诉称,2003年3月6日,他应李先生的要求,将12万元借给李使用。李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在2003年12月底前归还。但李先生至今未按约履行,故要求李先生归还12万元并支付利息500元。
法庭上,张先生提供了这张借条,内容为:“今有本人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12万元整(不计息),于2003年12月底之前还清。”尽管有真凭实据,但张先生却不能提供这12万元的来源,以及李先生借款后派什么用处。
“借款人”诉说理由
对于这份书证,李先生承认是他亲笔所写,却矢口否认张先生所说的借款事实。他向法官陈述说,所谓书证,属于非常时期的非正常的借条。当时工厂遇动迁,补偿款数百万元,张先生后悔退股,欲撤销与其之间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为了减少麻烦,当时他认为,只要张先生答应做好工厂的关停工作,并办理离厂手续,其同意支付张先生12万元。但有个前提条件,就是若张先生违约,借款协议无效。现张先生多次闹事、上访,这12万元怎能支付给他?
出具借条的当天,有心的李先生也要求张出具了一份便条给他,内容为:“本厂职工张某某自愿办理离厂手续,与法人李先生无任何经济及其他纠纷,并配合做好本厂的关停工作。如违约,借款协议无效。本协议到10月底自动作废,不作他用。”落款日期也提前到了2003年3月6日。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提供的证据证明,他向张先生借款的事实并未发生,借条是因张先生答应做好工厂的关停工作而写下的。在张先生对其主张的借款事实不能进一步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补强的情况下,张先生应承担本案的不利后果。他所主张的12万元借款,因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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