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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湖北高院十万字判决审结一复杂经济纠纷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0
标题: 湖北高院十万字判决审结一复杂经济纠纷
编者按:
这篇报道是人民法官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一个缩写。
我们注意到,在这一份长达163页、洋洋洒洒10万言的民事判决中,关于法官对事实进行认定、对法律关系进行评判的“本院认为”部分占了近三分之一强。这样一份巨幅判决的出台,其意义不仅仅在于表示一个重大疑难案件一审程序的终结,更重要的是显示了像本案法官丰富的审判经验和司法能力。
依法裁判、敢于说理、着重说理、以理服人,让当事人打官司赢也赢得明明白白,输也输得心服口服,这是每个法官应努力追求的目标。
一起错综复杂的经济纠纷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精心审理,现已作出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他们对法官在审判中表现出来的扎实的工作作风、廉洁的职业自律和高水准的专业素质表示满意,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此案原告武汉中南厦华销售有限公司、原告武汉中恒消费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厦华中恒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经过精心审理,湖北高院1月7日对此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了一份长达163页、字数近10万字的民事判决书。据悉,该民事判决书篇幅之巨,不仅在湖北省各级法院中位居第一,在全国法院系统中也罕有比肩者。
据了解,原告武汉中恒消费电子有限公司从1998年即开始与第三人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电视机配件买卖和加工承揽等经济往来,后被告武汉厦华中恒电子有限公司、原告武汉中南厦华销售有限公司因生产和销售厦华牌彩色电视机也先后参与其中,直至2000年6月间,四方当事人之间各类往来款项累计多达人民币3.5亿元,相互之间存在着大量未付款项,经多次协商处理不成而致讼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行使此案一审管辖权时,为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专门遴选审判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并由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北京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郭卫华担任审判长并具体承办此案。郭卫华法官接受审判任务后,对此案深入调查和细致审理,发现该案内容庞杂、头绪众多,确属“疑难杂症”:
在程序方面,武汉的两原告和厦门的第三人为了占据所谓的“天时地利人和”,各自在自己所在城市的法院起诉对方,以争夺案件的管辖权,最后一直闹到最高人民法院方有定论;两原告在武汉中院的两次审理和省高院的两次审理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屡屡变化、反复无常,每变化一次,则使得以前的审判工作前功尽弃,只能重新再来。法院的审理范围也难以确定。
在实体方面,该案包含了多重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承揽加工合同关系、代理销售合同关系、承包合同关系以及其他法律关系等。这些法律关系交织盘结,相互牵连,正所谓剪不断理还乱,甚为棘手;该案的众多法律事实也难以认定。四方当事人之间的许多交易并无规范、严谨的合同进行约定,或者即使有合同,但相关约定并不明确或存在明显的歧义,而这些问题一旦在诉讼中暴露出来时,当事人都基于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利益的考虑而不讲实事求是、不顾诚实信用,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因此而摆在法官面前的问题是,当事人之间历时3年、总金额几近4亿元人民币的自然交易所体现的大量的、专业性极强的财务会计事实如何进入法律领域、提炼转化成为法律事实,这也是审理该案需要解决的首要重点和第一难点。
此案不仅案件本身复杂,案外因素也不简单:武汉中院在审理此案时,相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已被刑事处分,那么湖北高院的法官如何处理案件,也为民众所关心;另一方面,两原告之一的法定代表人系知名民营企业家,也是省人大代表。而第三人及其母公司系国内著名企业、上市公司,在我国家电的制造和销售领域中属执牛耳者。因此湖北高院如何处理此案,业界相关人士均极为关注,而湖北省有关领导机关考虑此案的裁判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湖北省的投资环境和对外形象,也多次希望省高院依法公平、公正地进行审理。
尽管此案所涉交易浩渺、法律事实头绪众多、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外部环境压力巨大,承办法官郭卫华仍能会同其他合议庭成员,不畏困难、排除干扰、集中精力、深入扎实地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为了解案件的审理经过、查清案件法律事实,承办法官郭卫华仔细查阅了该案多达11册的卷宗材料以及各方当事人提供的累积厚达1米的证据材料,并先后4次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为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当事人交易原貌、厘清当事人相互之间欠款事实,承办法官郭卫华还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案进行了历时6个月的全案审计,以求获得会计专业技术支持。在案件整个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郭卫华还就相关重要问题和待决事项撰写了数份共计15万字的审理报告和近5万字的其他文字资料,并向合议庭、扩大庭务会、院审判委员会做了7次阶段性工作汇报,以合议制所产生的集体智慧和集体权威保证了案件的质量和审判的公正。遂依法判令厦华电子公司支付中恒消费公司、中南销售公司欠款1777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通过承办法官郭卫华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不懈努力,此案现已成功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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